會計資訊系學會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份期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奉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90160764-A號函核定更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期初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期末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學會」。
第二條:本會係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設立。
第三條:本會成立之宗旨係以提高學術風氣,增進學生權益,培養自治能力,凝聚共同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百二十九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科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本系科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2.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維護系科名譽、按時繳納會費、服從各項決議、接受指派工作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七條: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可後生效。
    二、認可本會各項活動、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
第八條:
*第一項: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副會長一至三人襄助會長執行職務。其人選由會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公開選舉產生,會員有參選會長、副會長意願者,應於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向本會登記候選。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項:若會長選舉無候選人參選或得票數未達會員人數之百分之二十或當選人資格不符者(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將由現任會長推選出一名適當人選,若無適當之人選,將由指導老師遴選,會長推選及指導老師遴選之候選人,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票數通過會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才為正式當選。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之聯署,公開投票罷免之。凡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一、會 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負責籌辦本會各項活動、督導各組之工作事項,並配合學校執行各項活動。
    二、活動副會長:負責管理活動組、公關組、資訊組。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三、行政副會長:負責管理財務組、美宣組、文書組。襄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並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修業年限在二年以下者,須為一年級以上學生;修業年限在三年以上者須為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候選人為一年級學生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經導師核可。
     四、候選人名單須先送請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核備。

                  五 、候選人學期成績若未達到該資格標準,只要經過指導老師及系科主任同意即可參選,

                         但操行成績須達到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第十二條:本會設活動、公關、財務、文書、美宣、資訊六組,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數人,組員由會長遴選服務熱心、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之會員擔任之。各組組長由各組組員相互推選產生,經會長核可後擔任之。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活動組-1.活動場地之規劃及管理。
           2.活動之策劃及推展。
           3.大型活動燈光、音響、器材租借之聯繫工作。
     二、公關組-1.對內、對外之聯絡工作。
           2.活動之申請及通告之發送。
           3.活動器材之租借。
           4.各項活動之機動支援。
           5.舉辦活動時來賓之招待。
     三、財務組-1.另編制器材組,負責財產之保管。
           2.經費之保管。
           3.預算編列及各項收支之審核與記錄。
           4.財產之採購。
           5.財務報告之編製。 
     四、文書組-1.文書資料之保管。
           2.會議之記錄。
           3.活動資料之整理(含照片、錄音、錄影)。
           4.幹部資料之整理。
           5.問卷之設計、實施及統計整理。
     五、美宣組-1.海報之製作。
           2.活動場地之設計佈置。
           3.幹部名牌之製作。
           4.美工用品之管理。
           5.活動成果(含照片)之公佈。
     六、資訊組-1.製作活動成果統計表。
           2.管理電腦之維修。
           3.管理軟體設備租借辦法。
           4.所有文件之建檔。
           5.製作系科網頁並定期更新及回覆留言。
           6.電子資料之保存。
第十三條:本會幹部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或執行職務不力經會長認為不適任者,應由會長報請指導老師核可後予以解任,在另行遴選適當人員繼任所遺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幹部均為無給職,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年,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一年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設指導老師一至二名,以指導本會之運作,其人選由本系科主任遴選本系科教師擔任,並報請學務處核備之。
     *組織架構圖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應於每學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但因人數過多集會不便時,得舉行代表大會代替,其代表由各班班長擔任,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全體幹部或各組組長出席,並邀請指導老師列席。會議中應公佈本會該學期活動、經費使用、財務報告等會務事項。會長亦可視需要或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之聯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應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幹部均須出席,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交會費。
     2.本校課外活動經費補助。
     3.舉辦重大活動時,向參加活動之會員收取之參加費。
     4.歷年累積結餘經費之孳息。
     5.自由樂捐。
第十九條:本會會費收取金額由前一學期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會員應於開學日起兩週內繳納,繳納後會員若因故休學或退學時,已繳之會費不得要求退還。
第二十條:本會各項之經費之收取,均應摯發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二十一條: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編製財務報告,於每學期會員大會中提請承認。
第二十二條: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請款程序為,請款人持收據向總務組之會計申請款項,待會計記錄完備後,再行把收據交予出納或零用金管理人,出納與零用金管理人則憑收據將款項支付予請款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請款金額若小於新台幣六拾元整為零用金支出,又當金額無法明確歸列時亦同。若金額大於等於新台幣六拾元整則送交會計開立傳票,登帳完畢後交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器材設備借用規定如下:
      1.租借期間自登記日起為期一週之時間。
      2.器材設備之遺失,借用者付賠償之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由系學會會議,議決修訂,並送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則依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織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連署通過,並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